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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守涛、马慧娜与贺海志、王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涛,马慧娜,贺海志,王艳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361号原告:王守涛。原告:马慧娜。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昝耀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海志。被告:王艳玲。原告王守涛、马慧娜与被告贺海志、王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守涛、马慧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涛、马慧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涛、马慧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王守涛、马慧娜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美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