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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更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成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30号罪犯徐成元,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徐成元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11月3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于2004年8月18日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判未执行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13)内中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徐成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未执行原判罚金10000元,建议酌情扣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成元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未执行原判罚金10000元。原判认定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成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成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家玉审 判 员  王燨聆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