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南支行、康玉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南支行,康玉厅,陈卫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9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南支行。住所: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86472251-0。负责人蒋云海,行长。被执行人:康玉厅,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发展和改革局员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陈卫兰,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镇中学员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南支行与康玉厅、陈卫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2656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康玉厅、陈卫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