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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信达防水材料厂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即墨信达防水材料厂,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71号原告:青岛即墨信达防水材料厂,住所地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刘仕君,厂长。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董事长。原告青岛即墨信达防水材料厂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即墨信达防水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即墨信达防水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