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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恢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傅某、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傅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恢590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傅某,曾用名傅中治,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邹某,曾用名邹美林,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傅某、邹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永中审 判 员  刘佑成审 判 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军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