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段林与吕长恒、张侠、赵新杰、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林,吕长恒,张侠,赵新杰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段林,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中路**号**户。被执行人吕长恒,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施小行政村前村**号。现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中路临泉一中家属楼*楼***室。被执行人张侠,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施小行政村前村**号被执行人赵新杰,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陶庙镇赵庄行政村赵庄**号。身份证号码3412821975********。被执行人赵新杰段辉,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施小行政村前村**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61********,现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东顺河街盐业公司家属楼。段林与吕长恒、张侠、赵新杰、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吕长恒、张侠偿还段林借款600000元,赵新杰、段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段林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长恒、张侠、赵新杰、段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长恒、张侠、赵新杰、段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吕长恒、张侠属系列案件,正在处置财产,赵新杰、段辉外出打工,不知其详细地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