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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三友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三友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三友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北大街甲2号3层300室。负责人:杜金友,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256.法定代表人:杨东洲,经理。珠海市三友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已作出(2016)京0118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写明:“北京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提交的财产申报表显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北京执行办案系统中的统查功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两次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后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反应被执行人为皮包公司,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已无办公场所,被执行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英伟审判员  刘卫东审判员  韦培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思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