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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薇、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薇,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学桂,蔡立秀,李剑,赖达锋,吉根兰,黄小平,温珊萍,邓晨菲,吴启平,黎晖,叶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16号申请人:张薇,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担保人:魏唯,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X12811011U。法定代表人:赖学桂。被申请人:赖学桂,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蔡立秀,女,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李剑,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赖达锋,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吉根兰,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黄小平,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温珊萍,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邓晨菲,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吴启平,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黎晖,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叶德秀,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张薇与被申请人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学桂、蔡立秀、李剑、赖达锋、吉根兰、黄小平、温珊萍、邓晨菲、吴启平、黎晖、叶德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学桂、蔡立秀、李剑、赖达锋、吉根兰、黄小平、温珊萍、邓晨菲、吴启平、黎晖、叶德秀的银行存款137219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魏唯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水墨林溪二期X幢XX号、X幢XX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XXXX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67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学桂、蔡立秀、李剑、赖达锋、吉根兰、黄小平、温珊萍、邓晨菲、吴启平、黎晖、叶德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学桂、蔡立秀、李剑、赖达锋、吉根兰、黄小平、温珊萍、邓晨菲、吴启平、黎晖、叶德秀银行存款人民币137219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魏唯所有的坐落于水墨林溪X期x幢X号、x幢X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