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交通警察大队与吴本志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交通警察大队,吴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牛献平,大队长。被执行人:吴本志,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爱县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吴本志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本志于2017年6月26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执5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在胜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