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0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春与被告曲立岳、被告隋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春,曲立岳,隋曼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053-1号原告:王桂春,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卫义,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淼,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立岳,住大连市。被告:隋曼丽,住大连市。原告王桂春与被告曲立岳、被告隋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文丹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