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薛某、薛某某、薛某某某、薛某某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薛某,薛某某,薛某某某,薛某某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342号原告:杨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XX,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薛某,男。被告:薛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某某,女。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某与被告薛某、薛某某、薛某某某、薛某某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