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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薛某、薛某某、薛某某某、薛某某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薛某,薛某某,薛某某某,薛某某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342号原告:杨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XX,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薛某,男。被告:薛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某某,女。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某与被告薛某、薛某某、薛某某某、薛某某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