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维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维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维维,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2014年1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8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0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维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义、吕有山、被告人吴维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吴维维在其租住的密山市某小区15号楼3单元302室客厅内,容留吴某、鞠某、孙某、蔚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租房合同、密山市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密山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网上比对、正侧面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吴某、鞠某、孙某、蔚某的证言;被告人吴维维的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维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吴维维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吴维维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维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维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撤销(2014)鸡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维维的缓刑部分,与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另四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