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07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陈惠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陈惠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07520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号。法定代表人:毛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林仙,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物业管理中心职员,户籍地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国强,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物业管理中心职员,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陈惠忠,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为与被告陈惠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陈惠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洛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