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宪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宪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503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法定代表人王运长,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二振,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系该社职工,住鲁山县。被告王宪法,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宪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