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根创、岳万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根创,岳万磊,赵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106号之一申请人:于根创,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岳万磊,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赵创,成年人,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于根创与被申请人岳万磊、赵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重型罐式货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岳万磊交纳担保金15000元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重型罐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