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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财保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根创、岳万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根创,岳万磊,赵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106号之一申请人:于根创,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岳万磊,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赵创,成年人,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于根创与被申请人岳万磊、赵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重型罐式货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岳万磊交纳担保金15000元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重型罐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