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毛文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17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文斌,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转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文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毛文斌酒后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途经建瓯市鼓楼后环岛路段时,自行撞到环岛,造成毛文斌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被告人毛文斌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毛文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5.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毛文斌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毛文斌的供述与辩解,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文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毛文斌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文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式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雯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