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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郑俊涛、刘业英、王祥、王文华、赵春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郑俊涛,刘业英,王祥,王文华,赵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永庆社区警校综合楼东数第3户门市。法定代表人孙丽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枝良,系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郑俊涛,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刘业英,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王祥,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执行人王文华,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址铁力市。��执行人赵春荣,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铁力市。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俊涛、刘业英、王祥、王文华、赵春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8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赵春荣、王祥、王文华、刘业英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现执行款部分执行完毕,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守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