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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自俊与被执行人杨光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自俊,杨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汪自俊,女,生于1963年6月3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光建,男,生于1971年8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自俊与被执行人杨光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杨光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XX路XX号住宅一套,该房正在评估、拍卖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光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汪自俊申请执行标的230000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