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李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254号原告: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92号1幢102-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570784935L。法定代表人:戴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该公司法律顾问),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李倩,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睡莲公司)与被告李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上海金睡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倩偿还原告店内缺货损失2135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倩在其公司任宜兴红星美凯龙门店店长,李倩管理期间,所有收货发货均由其管理,但在2016年4月移交盘点过程中,发现少货21351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门店管理手册,李倩应全额偿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根据劳动合同书及门店管理手册中的店长职责要求李倩对缺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请求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现原告诉至法院,本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李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梦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