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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光福与冯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福,冯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460号之一申请人李光福,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冯正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李光福与被执行人冯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光福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冯正林名下无存款,名下的车辆均已查封,虽然有财产但目前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建国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