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任亚东潼关县吴村乡前进东升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亚东,潼关县吴村乡前进东升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昊,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转成,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亚东,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潼关县吴村乡前进东升建材厂。主要负责人:任亚东,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任亚东,潼关县吴村乡前进东升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522民初26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亚东,潼关县吴村乡前进东升建材厂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04-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按照(2016)陕0522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任亚东及潼关县吴村乡前进东升建材厂应向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还借款1558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任亚东于2017年6月26日已向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还借款69700元整。剩余86100元借款,经法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任亚东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了部分借款,剩余部分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2执5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党 飞代理审判员  姚君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