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庄晓茜与被告李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晓茜,李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602号原告:庄晓茜,女。被告:李云,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晓茜与被告李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庄晓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庄晓茜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晓茜撤回对李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庄晓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