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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建华与史秉义、刘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华,史秉义,刘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292号原告:林建华,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杰,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系原告林建华的哥哥。被告:史秉义,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秀荣,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林建华与被告史秉义、刘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林建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秀荣的起诉,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秉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建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史秉义、刘秀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林建华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丰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