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朝金,彭香娇,蔡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315-1号申请人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六零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6181024-X。法定代表人胡秋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朝金,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彭香娇,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蔡香兰,女,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朝金、彭香娇、蔡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1129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朝金、彭香娇、蔡香兰未按期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70万元及利息228519.78元,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朝金、彭香娇、蔡香兰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朝金、彭香娇、蔡香兰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3989318.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