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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45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傅某某,女,44岁,祥云县人。赵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00元(2016年度抚养费),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总对总以及点对点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傅某某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也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到住所地村委会调查傅某某自离婚后就办理了迁户,本人至今失踪下落不明。因此,本案执行标的3600元未能执行到位。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3执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