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城南分理处与杨再祥、王荣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城南分理处,杨再祥,王荣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75号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城南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易强,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杨再祥,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王荣学,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于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城南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杨再祥、王荣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荣学的存款21400元予以扣划,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当事人双方要求按照(2017)雨城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李忠香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号**幢**层**号面积为**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评估拍卖。故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李忠香房屋移送评估拍卖。现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城南分理处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杨再祥、王荣学应向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城南分理处支付借款286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因本案移送评估拍卖期限已超过本案结案期限,经申请人同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完毕后,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城南分理处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杨再祥、王荣学应向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城南分理处支付借款286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二、对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