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无为县力能机电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力能机电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2283号原告:无为县力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坝湾工业区隆兴村。法定代表人:孙圆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梅河路七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善来。原告无为县力能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为力能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城福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城福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无为力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生产童车制品,原告生产相关配件,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零配件,截止2016年5月份,下欠原告货款6900元,至今未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处理。舒城福来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据二、被告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打印件一份。证据三、原告向被告销货清单五张及对账单(应收账款明细表)一份,证明被告欠货款69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弹簧等机电配件的加工及销售,被告是生产童车、童床等业务的企业。被告于2015年3月至11月,五次从原告处购买前轮减震弹簧,单价为0.055元/只,合计货款14300元,2016年1月份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欠货款4300元。2016年5月份,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货物价款2600元未付。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69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被告应当同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欠原告无为县力能机电有限公司货款6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