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佐明与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佐明,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516号原告:刘佐明,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安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超,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佐明诉被告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佐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佐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佐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刘佐明负担。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