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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晋清诉被告李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晋清,李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506号原告:薛晋清,女,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德超,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薛晋清诉被告李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薛晋清于2017年6月26日以“要采取其他措施,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晋清撤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