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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9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任某某于2017年3月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张某某给付欠款8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经协商达成协议,故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