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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雄梅申请执行杭州富兴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雄梅,杭州富兴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张辉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381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吴雄梅,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建新居委会。 被执行人杭州富兴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杭州西湖区紫荊花北路边188号紫荊城创意园招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连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韶山示范区易家湾镇新湖村。 法定代表人张辉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辉润,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新建村12栋1单元202号。 申请执行人吴雄梅执已生效的(2013)冷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富兴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张辉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杭州富兴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张辉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冷民二初字第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晏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