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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军与唐飞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唐飞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杨军,女,1978年8月8日出生,现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张明,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系大连市明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飞鸿,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唐飞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汇报财产。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飞鸿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