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联瑜与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联瑜,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马联瑜,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马联瑜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1143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21934元、案件受理费49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联瑜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