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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栗xx、邯郸市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xx,邯郸市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栗xx,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邯郸市xx,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xx。法定代表人:殷xx,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xx与被执行人邯郸市xx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栗xx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2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墨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