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娟、湖北绿色地平线服装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娟,湖北绿色地平线服装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687号申请人:尹娟,女,汉族,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湖北绿色地平线服装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129号16楼4室。法定代表人:大卫.马萨瑞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尹娟与被申请人湖北绿色地平线服装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尹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绿色地平线服装制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00元,或被申请人湖北绿色地平线服装制作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汉区××房产一套,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绿色地平线服装制作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尹娟名下位于蔡甸区××房产、担保人蔡毅名下位于江岸区××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绿色地平线服装制作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1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尹娟名下坐落于蔡甸区××房屋;三、查封、冻结蔡毅名下位于江岸区××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兵速录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