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成力与承德京承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力,承德京承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力,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京承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西区新世家底商4号。法定代表人:刘爱民,总经理。上诉人王成力因与被上诉人承德京承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成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