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建伟与马雪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伟,马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230号原告:赵建伟,男,1973年6月6日出生,彝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告:马雪梅,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回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委托代理人:孟华芬,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建伟与被告马雪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免收。审判长 普 焱审判员 胡李丹审判员 刘小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