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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军与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401号原告:谢军,男。被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全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与被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对被告朱圣华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朱圣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撤回对被告朱圣华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小安人民陪审员  彭声涌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怡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