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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春利与贾春生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利,贾春生,贾宝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009号原告:贾春利,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满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现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平,女,迁西县太平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华,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山市迁西县,系原告妻子。被告:贾春生,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址河北省迁西县。第三人:贾宝明,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原告贾春利与被告贾春生及第三人贾宝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贾春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贾春利承担。审判员  刘艳静书记员  葛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