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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昭能与李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昭能,李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906号原告:刘昭能,男,生于1971年12月22日,汉族。被告:李树清,男,生于1969年10月16日,汉族。原告刘昭能诉被告李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以李树清下落不明,联系方式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昭能以李树清下落不明,联系方式不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昭能���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刘昭能负担。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航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