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昭能与李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昭能,李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906号原告:刘昭能,男,生于1971年12月22日,汉族。被告:李树清,男,生于1969年10月16日,汉族。原告刘昭能诉被告李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以李树清下落不明,联系方式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昭能以李树清下落不明,联系方式不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昭能���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刘昭能负担。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航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