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凤玉申请执行尚志市乌吉密乡九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玉,尚志市乌吉密乡九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徐凤玉,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乌吉密乡九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曲兴田,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凤玉与被执行人尚志市乌吉密乡九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