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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7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沈召民、闫建平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召民,闫建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7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徐州营业部综合岗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泉,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召民,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支行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建平,女,1962年8月9日生,汉族,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退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煜,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因与被上诉人沈召民、闫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南证券称其已与沈召民、闫建平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西南证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上诉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全民审判员  廖伟巍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郁梦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