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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荣堂、徐振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堂,徐振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周荣堂,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徐振伍,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周荣堂与被执行人徐振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医疗费12277.44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向申请执行人过付案款1240元后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