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仙春、林孝娒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仙春,林孝娒,贾玉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96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仙春,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文成县。曾因赌博于2010年7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于201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孝娒,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先后因赌博,于2011年1月28日、2012年5月28日分别被行政拘留三日、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2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6年8月24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贾玉香,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瑞安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仙春、林孝娒、贾玉香犯开设赌场,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浙0381刑初76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仙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林孝娒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贾玉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贾玉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仙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仙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仙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仙春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刑初7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海审判员 陈 雁审判员 涂凌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