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宁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8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龚文全,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宁海,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宁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宁海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宁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