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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宋彪、王东亮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风,王波,王东亮,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2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风,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昌图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侯宪伟,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波,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昌图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天伦,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东亮,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昌图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胡英河,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彪,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昌图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顾云,北京联袂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风、王波、王东亮、宋彪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风伙同王波、王东亮、宋彪于2017年3月11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某公寓门口,采用液压钳剪断锁链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关某(男,43岁,河北省人)停在该公寓门口的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840元,被害人发现后报警。后被告人被民警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风、王波、王东亮、宋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四被告人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韩风、王波、王东亮、宋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风、王波、王东亮、宋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王东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宋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五、在案之手电筒一个、液压钳二把、工具箱一个、十字套筒一个、L型套筒一个、钢锥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