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时军民与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军民,胡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597号原告时军民,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胡建军,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军民诉被告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军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军民承担。审判长 刘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