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芳、亢江宇与周京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芳,亢江宇,周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903号申请人:周芳申请人:亢江宇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京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芳、亢江宇与被申请人周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芳、亢江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京亮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芳、亢江宇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处投保的限额为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XXXX)。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芳、亢江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京亮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周芳、亢江宇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云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人民陪审员 谢灿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