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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磊与康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磊,康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406号原告:曾磊,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身份证号:×××被告:康焱,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身份证号:×××原告曾磊与被告康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焱经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在《张掖日报》刊登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曾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款使用期限至2015年11月23日。时至今日,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付。被告康焱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4日,被告康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康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同日,被告康焱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收条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曾磊与被告康焱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康焱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曾磊要求被告康焱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康焱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康焱偿付原告曾磊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康焱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张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