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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守军,赵国亭,河南银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高宏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军,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亭,女,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审被告:河南银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清华园南门东侧13、14号。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守军、赵国亭,原审被告河南银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3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不认识王守军、赵国亭,与其没有任何借贷关系,若王守军、赵国亭坚持对其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为安阳市××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河南银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濮阳市××东段,系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兵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丽敏